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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香港情報】 港府刊憲修訂國安法實施|強制提供解鎖密碼 不遵從可判監

香港特區政府昨日(3月23日)正式刊憲公佈《2026年〈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〉(修訂)實施細則》,並於同日即時生效。這是《香港國安法》實施近六年來的第二次修訂。

一、修訂重點內容

1. 電子設備密碼交出義務

根據修訂,警務人員在持有裁判官手令的情況下,可要求「指明人士」提供電子設備(如手機、電腦)的密碼或解密方法,以便檢查被合理相信存有危害國安證據的電子設備。

「指明人士」包括:

  • 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調查的人

  • 擁有、管有或有權接達該電子設備的人

  • 知道該設備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人

罰則:

  • 無合理辯解下不遵從:最高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

  • 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:最高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3年

2. 不得以「自招入罪」為由拒絕

修訂明確規定,被要求提供密碼的人士不得以「可能導致自己入罪」或「違反保密責任」 為理由拒絕遵從。

不過,修訂同時設有保障條款:因應要求提供密碼或解密方法的舉動,本身不得被接納為對該人士不利的證據呈堂。這一安排參照了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的做法,屬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常見的「有限度削減緘默權」安排。

3. 賦權海關檢取充公煽動物品

修訂擴大執法部門範圍,賦予海關人員行使凍結、限制、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安罪行相關財產的權力。海關可在口岸等指明地方,檢取合理懷疑屬「具煽動意圖」的物品,並可向裁判官申請充公。

物品擁有人可在檢取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述。

4. 擴大財產充公機制

修訂容許充公因危害國安罪行被判10年或以上及終身監禁者的指明財產。被定罪者可提出證據,證明被充公財產與防止危害國安的目的「明顯不相稱」,法庭須按相稱程度處理。

5. 規管「境外勢力代理人」

修訂擴大對「境外勢力代理人」的規管,將「境外勢力」的涵蓋範圍明確包括外國政府、境外當局、境外政治性組織等。

受規管人士或組織須在指定期限內向警務處處長提交資料,包括在香港的活動、成員資料、資產收入等。不遵從的罰則亦有所提高,最高可監禁1年。

二、官方解讀與回應

政府發言人表示,修訂是基於過去多年的執法實踐經驗、實際需要及法庭裁決而作出。目的是「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案件的執法機制,令相關部門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,有更清晰和有效的法律基礎及程序」。

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社交平台發文指出,這是香港特區履行憲制責任、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一步,強調修訂「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,絕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」。

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亦表示,修訂借鑒了本地現行法例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,充分體現普通法重視人權和程序保障的核心精神和原則。

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認為,修訂與本港其他法例做法相若,且列明調查人員索取資料後不會在法庭公開資料提供者身分,符合普通法保障。

行會成員湯家驊則表示,不認為修訂出現權力擴闊情況,僅屬因應經驗改善細節。他指出,要求提供密碼的做法在美國、英國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亦設有相同條文。

三、社會關注與爭議

私隱與人權關注

外界關注修訂對個人資料及私隱的影響。有法律學者指出,新規定可能干涉通訊私隱和公平審訊權利。不過,政府強調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。

法律專業保密權

修訂亦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安排,清晰訂明相關申請的程序、要求及時限,以回應過往有聲請被指欠具體、可能拖延案件的情況。

離港限制

修訂亦收緊受查人離港安排,拒絕交出旅遊證件或未獲批離境可判罰10萬元及監禁1年;裁判官批核離港申請時須考慮是否「不利於國家安全」。

是次修訂進一步強化了執法機構在國家安全案件中的調查權力,特別是針對電子設備密碼的強制交出義務,並將海關納入執法框架。政府強調修訂符合《基本法》人權保障條文,不影響一般市民日常生活,但外界對私隱保障及適用範圍仍持續關注。

四、給旅客的出入境建議

建議行為 潛在法律風險 備註
徹底刪除敏感資料 若屬刻意銷毀證據,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鑑證技術可還原已刪除資料
僅帶備用手機入境 若當事人為調查對象,仍須交出所有管有設備 隱瞞其他設備可能構成不遵從
轉發「規避執法」資訊 可能觸犯煽惑或妨礙執法相關條文 發布者與轉發者均有風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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